摩托车出口通关指南

归类要求

根据《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HS)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摩托车归入品目8711项下。商品名称为“摩托车(包括机器脚踏两用车)及装有辅助发动机的脚踏车,不论有无边车;边车”。其中装有活塞内燃发动机的摩托车按照其气缸容量(排气量),分别归入8711.1000-8711.5000项下,而由一个或多个电动机驱动的摩托车则归入8711.6000项下。

申报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涉税规范申报目录及释义》及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报要求,摩托车(商品编码8711)必填的申报要素共有五项:

(一)品名:应明确指出摩托车的通用名称,以便海关进行正确的商品分类和识别。

(二)发动机类型:摩托车所使用的发动机的具体类型,如柴油、半柴油、汽油、电动机等。

(三)排气量(87116000项下装有驱动电动机的摩托车无须填报):摩托车的动力指标。指在发动机的某一循环运作中,能将全部空气及混合气体送入所有气缸的能力,即该发动机所有气缸工作容积之和,用“CC”或者“毫升”表示。

(四)品牌(中文或外文名称):摩托车品牌的中文名称或外文名称,以便海关进行品牌识别和相关知识产权的核查。

(五)型号:摩托车的具体型号,有助于区分不同功能和配置的产品。

出口许可证办理要求

(一)需要办理许可证的范围

根据《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4年)》,8711100010、8711201000、8711202000、8711203000、8711204000、8711205010、8711205090、8711301000、8711302000、8711400000以及8711500000项下装有活塞内燃发动机的摩托车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企业应向商务部或者商务部委托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凭出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通关验放手续。

(二)申请流程

关于摩托车出口许可申报事项每年各省份规定不同,建议关注所在地商务部门最新政策要求。

出口检验检疫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由于出口摩托车不属于海关列入法定检验目录商品,海关仅对其实施抽查检验。但企业仍需注意进口国(地区)对摩托车产品相关准入的法律法规、认证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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