鲜苹果进口通关要点

根据《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第68号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公告第470号),禁止携带、邮寄新鲜水果进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可知目前除特殊规定外还不能邮寄新鲜水果进境。

属于新鲜水果的鲜苹果进口通关流程是怎样的呢?下面小编带大家一起了解一下。

一、检疫准入

海关总署或其授权的直属海关开展进境检疫审批的动植物产品,应为已获得我国检疫准入允许开展贸易的产品(根据有关规定不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或已取消检疫审批要求的产品除外)。

获得我国检验检疫准入的鲜苹果输出国家/地区有:日本、南非、波兰、法国、美国、阿根廷、智利、澳大利亚、新西兰。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司首页-企业信息-植物产品类-水果-获得我国检验检疫准入的新鲜水果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

二、检疫审批

根据《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第68号令)第五条,在签订进境水果贸易合同或协议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进境水果检疫审批手续,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审批程序

初审:申请单位(注: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填写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需要初审的,由进境口岸初审机构进行初审;加工、使用地不在进境口岸初审机构所辖地区内的货物,必要时还需由使用地初审机构初审。

初审合格,由初审机构签署初审意见,并将所有材料上报海关总署审核。

初审不合格,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终审:海关总署根据审核情况,自初审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者《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二十日内不能做出许可决定的,经海关总署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注意事项

1

同一申请单位对同一品种、同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同一加工、使用单位一次只能办理1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有效期分别为3个月或者一次有效。除对活动物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外,不得跨年度使用;

3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申请单位与检验检疫证书上的收货人、贸易合同的签约方必须一致;

4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变更进境检疫物的品种或者超过许可数量百分之五以上的

变更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

变更进境口岸、指运地或者运输路线的。

5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失效、废止或者终止使用:

1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海关总署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2 在许可范围内,分批进口、多次申报使用的,许可数量全部核销完毕的,海关总署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3 国家依法发布禁止有关检疫物进境的公告或者禁令后,海关总署可以撤回已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4 申请单位违反检疫审批的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可以撤销已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三、进口申报

所需报关资料:

1.贸易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提货单;

2.《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3.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

4.产地证书。

报关单栏目填报:

使用人:进入“编辑使用人信息”,“使用单位联系人”填报企业业务员姓名,“使用单位联系电话”填报企业业务员手机号(注意:填写正确、完整的手机号,以便接收《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电子证书查询码)。

检验检疫签证申报要素:勾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申请出具)”序号11,代码21;填写商品英文名称。

检验检疫名称:鲜苹果只有一个检验检疫编码,进入“检验检疫编码列表”,勾选即可。

货物属性:进入“货物属性”,勾选“19-正常”。

用途:填报“12-食用”。

产品资质:进入“产品资质”填报许可证类别“325-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和“107-植物检疫证书”,以及各自对应的许可证编号、核销货物序号、核销数量、核销数量单位。

四、检疫查验

(一)植物检疫证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植物检疫证书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第12号《植物检疫证书准则》的要求;

2.用集装箱运输进境的,植物检疫证书上应注明集装箱号码;

3.已与我国签订协定(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下同)的,还应符合相关协定中有关植物检疫证书的要求。

(二)进境水果应当符合以下检验检疫要求:

1.不得混装或夹带植物检疫证书上未列明的其他水果;

2.包装箱上须用中文或英文注明水果名称、产地、包装厂名称或代码;

3.不带有中国禁止进境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土壤及枝、叶等植物残体;

4.有毒有害物质检出量不得超过中国相关安全卫生标准的规定;

5.输出国或地区与中国签订有协定或议定书的,还须符合协定或议定书的有关要求。

(三)海关依照相关工作程序和标准对进境水果实施现场检验检疫:

1.核查货证是否相符;

2.按(一)和(二)的要求核对植物检疫证书和包装箱上的相关信息及官方检疫标志;

3.检查水果是否带虫体、病征、枝叶、土壤和病虫为害状;现场检疫发现可疑疫情的,应送实验室检疫鉴定;

4.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抽取样品送实验室检测。

(四)海关应当按照相关工作程序和标准实施实验室检验检疫。

对在现场或实验室检疫中发现的虫体、病菌、杂草等有害生物进行鉴定,对现场抽取的样品进行有毒有害物质检测,并出具检验检疫结果单。

(五)根据检验检疫结果,海关对进境水果分别作以下处理:

1.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放行;

2.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有检疫意义的有害生物,须实施除害处理,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放行;

3.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所列要求之一的、货证不符的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退运或销毁处理。需对外索赔的,签发相关检验检疫证书。

五、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货物放行后可提离监管区,但是在《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出具前不可以开拆、使用和销售货物。

检疫合格后,单一窗口回执状态显示“拟证出证”,可向出证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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