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进出境邮递物品通关
二、事项类型:行政检查
三、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0年43号公告)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以下简称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第四十六条 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第四十七条 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
海关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
第四十九条 邮运进出境的物品,经海关查验放行后,有关经营单位方可投递或者交付。
(二)《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2010年43号公告)
一、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二、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
三、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二)《海关总署关于启用进出境邮递物品信息化管理系统有关事宜的公告 》(2018年第164号)
二、邮政企业负责采集邮件面单电子数据并向海关信息系统传输,面单信息包括收寄件人名称,收寄国家(地区)及具体地址,内件品名、数量、重量、价格(含币种)等。
进出境邮件面单数据不完整的,由邮政企业通知境内收寄件人办理补充申报手续。
三、进出境邮递物品所有人应当承担邮寄进出境物品的申报责任。
出境邮件的寄件人为申报主体;进境邮件以寄件人在邮件面单填写信息为申报内容,境内收件人可以补充邮件的有关申报内容,并对补充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四、收件人或者寄件人可以自行向海关办理物品的通关手续,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
四、实施机构:昆明邮局海关、河口海关
五、法定办结时限:无
六、承诺办结时限:无
七、结果名称:放行、退回或销毁
八、结果样本:无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无
十一、申请条件:进境邮件收件人或出境邮件寄件人
十二、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 名录 |
原件 /复印件 |
份数 (份) |
纸质 /电子 |
要求 |
1 |
收件人/寄件人(或代理人) 身份证 |
交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
1 |
纸质 |
|
2 |
办理海关手续通知单 |
原件 |
1 |
纸质 |
|
3 |
如是委托代领,请提供委托书 |
原件 |
1份 |
纸质 |
|
若邮寄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物品的,收寄件人应当在向海关申报的同时提供相关证明。
十三、办理流程:
十四、办理形式:邮政设关局或验关局海关现场办理
十五、到办理现场次数:1次
十六、审查标准:
(一)进境
1.在限值范围内,不含国家禁止进境物品、或含有国家限制进境物品但能提供有效证件的邮包,海关予以放行;
2.对超出免税额但仍属合理自用数量的邮包,需凭海关开具《旅客行李、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款缴纳证》在领取邮包时向邮局缴纳;
3.含有国家限制进境物品但未提供有效证件的邮包,收件人需向海关提供有效证件;
4.邮包内含有的禁止进境物品,海关不予放行;
5.超出海关规定限值的邮包,海关不予放行;
6.邮包内含有限制进境物品但无法提供有效证件,或收件人要求将应税物品退运境外的,收件人需提交邮件退运出口的书面申请,经海关审核后,交邮局办理退运手续;
7.超过邮局保管期限、但收件人未纳税、领取的邮包,经海关同意,交邮局作退运处理。
(二)出境
寄件人在设有国际邮件收寄业务的邮政局办理邮寄手续,并在报税单或详情单上如实填报内装物品的品种、数量、价值等。
邮包汇总并运抵海关指定监管场所后,海关进行监管,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1.对不含国家禁止、限制出境物品且未超过限值,或超过限值但能提供有效出口证件的邮包,予以放行;
2.对邮包内含有的禁止出境物品,海关没收并开具《海关扣留凭单》,邮寄给寄件人;
3.对超过限值、或含有国家限制出境物品,但不能提交有效出口证件的邮包,海关在邮包上加盖“不准出口”印章,由邮局退回寄件人。
4.个别邮件在处理中海关要求接洽当事人的,发出通知书。邮包寄件人应根据海关要求,主动去电海关联系或持凭通知书到海关指定地点。
十七、通办范围:邮政设关局或验关局海关现场办理
十八、预约办理:否
十九、网上支付:可以二维码支付缴纳税款
二十、物流快递:无
二十一、办理地点:昆明市吴井路513号附1号、
河口南溪河联检中心
二十二、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9:30—12:00,13:3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十三、咨询电话:
昆明海关门户网站查询网址http://kunming.customs.gov.cn/kunming_customs/611293/611297/611298/index.html 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
二十四、监督电话:
昆明海关门户网站查询网址http://kunming.customs.gov.cn/kunming_customs/611293/611297/611298/index.html 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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