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通关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通关

  二、事项类型:行政检查

  三、设定依据:

  (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

  一、本通知所称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是指中国境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自境外购买商品,并通过“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或“直购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运递进境的消费行为。上述商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内、限于个人自用并满足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规定的条件。

  (二)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

  (三)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进出境快件运营人、邮政企业能够接受相关电商企业、支付企业的委托,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

  二、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主要包括以下参与主体:

  (一)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经营者(以下简称跨境电商企业):自境外向境内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境外注册企业,为商品的货权所有人。

  (二)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跨境电商平台):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为交易双方(消费者和跨境电商企业)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设立供交易双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的经营者。

  (三)境内服务商: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接受跨境电商企业委托为其提供申报、支付、物流、仓储等服务,具有相应运营资质,直接向海关提供有关支付、物流和仓储信息,接受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后续监管,承担相应责任的主体。

  (四)消费者: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境内购买人。

  三、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但对相关部门明令暂停进口的疫区商品,和对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商品启动风险应急处置时除外。

  (二)《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海关监管事宜的公告》(2018年194号公告)

  一、适用范围

  (一)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消费者(订购人)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零售进出口商品交易,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交易电子数据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

  二、企业管理

  (二)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境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委托境内代理人(以下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向该代理人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办理信息登记;如需办理报关业务,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物流企业应获得国家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直购进口模式下,物流企业应为邮政企业或者已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登记手续的进出境快件运营人。

  支付企业为银行机构的,应具备银保监会或者原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支付企业为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应具备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支付业务范围应当包括“互联网支付”。

  (三)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并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纳入海关信用管理,海关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差异化的通关管理措施。

  三、通关管理

  (四)对跨境电子商务直购进口商品及适用“网购保税进口”(监管方式代码1210)进口政策的商品,按照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但对相关部门明令暂停进口的疫区商品和对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商品启动风险应急处置时除外。

  适用“网购保税进口A”(监管方式代码1239)进口政策的商品,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8版)》尾注中的监管要求执行。

  (五)海关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及其装载容器、包装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检疫,并根据相关规定实施必要的监管措施。

  (六)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申报前,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直购进口模式下,邮政企业、进出境快件运营人可以接受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支付企业的委托,在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

  (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商品申报前,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传输交易、收款、物流等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八)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进口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申报清单》(以下简称《申报清单》),采取“清单核放”方式办理报关手续。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出口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应提交《申报清单》,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报关手续;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出口,可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统计”方式办理报关手续。

  《申报清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按照上述第(六)至(八)条要求传输、提交的电子信息应施加电子签名。

  (九)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应对交易真实性和消费者(订购人)身份信息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责任;身份信息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认证的,订购人与支付人应当为同一人。

  (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出口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当于每月15日前(当月15日是法定节假日或者法定休息日的,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将上月结关的《申报清单》依据清单表头同一收发货人、同一运输方式、同一生产销售单位、同一运抵国、同一出境关别,以及清单表体同一最终目的国、同一10位海关商品编码、同一币制的规则进行归并,汇总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允许以“清单核放、汇总统计”方式办理报关手续的,不再汇总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

  (十一)《申报清单》的修改或者撤销,参照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有关规定办理。

  除特殊情况外,《申报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当采取通关无纸化作业方式进行申报。

  四、实施机构:昆明邮局海关、瑞丽海关

  五、法定办结时限:货到海关监管场所24小时内办结海关手续(经海关查验发现问题需进行后续处理以及其他需要价格核查等处置的情形除外)

  六、承诺办结时限:货到海关监管场所24小时内办结海关手续(经海关查验发现问题需进行后续处理以及其他需要价格核查等处置的情形除外)

  七、结果名称:放行、退单、退运、扣留

  八、结果样本:无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无

  十一、申请条件: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

  十二、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

名录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份)

纸质

/电子

要求

1

跨境电商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

原件

1

电子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申报清单

原件

1

电子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

报关单(填写规范详见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docx)

原件

1

电子

汇总申报方式申报

  十三、办理流程:

110504


  十四、办理形式: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申报

  十五、到办理现场次数:1次

  十六、审查标准:

  审核确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归类、完税价格等;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海关按照国家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完税价格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商品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海关对符合监管规定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时段汇总计征税款,代收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向海关提交足额有效的税款担保。

  十七、通办范围: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

  十八、预约办理:否

  十九、网上支付:是

  二十、物流快递:无

  二十一、办理地点:昆明综合保税区空港片区(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大板桥街道长水航城)、瑞丽跨境电商产业园(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人民路)

  二十二、办理时间:

  昆明综合保税区空港片区   周一至周五9:00-11:30,14:00-16:30;瑞丽跨境电商产业园  周一至周五8:30-11:3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十三、咨询电话:

 昆明海关门户网站查询网址http://kunming.customs.gov.cn/kunming_customs/611293/611297/611298/index.html 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

  二十四、监督电话:

 昆明海关门户网站查询网址http://kunming.customs.gov.cn/kunming_customs/611293/611297/611298/index.html 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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